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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即问即答

发布时间:2020-02-10 15:10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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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黑龙江省税务局工作要求,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实贡献税务力量。现以即问即答形式编写了支持保供税收政策相关专辑,以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抗疫政策及服务措施。如果今后总局、省局出台的政策和管理规定与《即问即答》不符,以总局、省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即问即答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我公司为献爱心在海外购买了一大批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直接赠送给了疫区的定点医院,请问需要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我公司是口罩生产企业,被黑龙江省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11月已经享受过增量留抵退税政策,2019年12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为支持防控,我公司大量采购原材料,2020年1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15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因此,您公司可以在2月征期(2020年1月属期)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0万元。

3.我公司是口罩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市里开会准备给我们的复工返岗补贴是否应作为增值税计税收入呢?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您公司取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如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的情形,则适用“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据实抵扣。

5.为了应对疫情,我公司在春节前购买了大量口罩、酒精,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我是一名企业的财务人员,现在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到公司上班,公司有几张刚收到的专用发票,快要超过360天了,该怎么办好?

答: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360日认证期限限制。因此,您在能够上班之后,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按照现行的流程勾选这几份专用发票,并进行确认签名抵扣。

7.我们单位目前还没有复工,对我单位发票抄报税有无影响,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窗口进行抄报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通知,2020年2月申报期延长至2月24日,您可以在此之前联网登录税控开票软件系统,系统会自动完成发票抄报税,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

8.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想了解下疫情防控期间有没有针对我们行业的税收优惠?

答:您公司可以重点考虑两项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①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适用政策条件您可以公告为准。

9.我公司是一家出租汽车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租汽车运营收入大幅下滑,我们以前是适用简易计税政策按3%缴纳增值税的,想问一下有没有更进一步的优惠政策措施?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因此,自今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10.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按照《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6号公告》要求,2月份到目前都没有营业,只有1月份有点收入,想了解下有没有适合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畴,因此,自今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公司提供的生活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您公司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的,需要据实作进项税额转出。

11.我公司最近将一项支持医疗发展的技术转让给其他公司,取得了一笔技术转让费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想了解下增值税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12.我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能享受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免税政策吗?

答:不享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商务辅助服务项下企业管理服务中的一种,不属于生活服务,不能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符合条件的话,仍可以享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加计抵减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13.我公司是哈尔滨一家企业,准备捐款为哈尔滨抗击疫情尽自己的一份力量,请问捐赠款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4.目前,各医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短缺,我公司想直接向医院捐赠一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如何扣除?

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5.我公司是一家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当前医用口罩短缺,为了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我公司新购置了相关设备,扩大了生产能力,请问企业所得税有什么政策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我是一家旅行社会计,受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预计我公司今年将产生较大的亏损,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没有支持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三、个人所得税

17.为了助力疫情防控,我们医院有很多医生自愿参加了疫情防治工作,对于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的临时性中央财政补贴的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8.我公司是物业公司,疫情期间组织人员在小区门口进行体温检测和出入人员登记,每天给200元的补助,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9.我公司在疫情期间发放给职工的防护用品和药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0.我公司在疫情期间发放给感染或疑似感染员工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发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是救济金性质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只有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的才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不可以免征个税。

21.我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批价值50000元的N95口罩,并捐赠给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想问下这50000元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可以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政策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能全额税前扣除,仅限于物品,不包括现金。需要取得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的捐赠票据。

22.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取得何种票据方可扣除?

答: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3.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时应如何办理申报?

答: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24.最近我们单位发起了为武汉捐款的倡议,得到了广大职工的热烈响应。我是一名财务人员,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和经营所得中的扣除顺序是怎么样的?

答: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5.我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有困难,请问对我们这样的企业有税收减免政策吗?

答: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政发〔2014〕19号)第七条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黑地税公告〔2018〕3号)规定的纳税困难企业,可向主管局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五、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26.我是一家零售业的会计,受此次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遇到了一定的困难,请问企业在社保费缴费方面能享受到哪些持续性的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黑人社发〔2019〕12号):经省政府同意,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16%。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0.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另外,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得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原单位虽为欠费状态,但欠费仍需由原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 聘用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可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27.我是一名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复工到岗,企业存在无法按期缴纳社保费的问题,该怎么办?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规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8.我是一名企业职工,受疫情影响,我们企业大部分人员都无法按时复工到岗,担心我们职工的医疗保险不按时缴费会影响待遇?

答: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不影响医保待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明确:“对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4月30日前完成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待遇享受。中断参保缴费人员需在2、3月份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延迟至4月份办理,在2020年4月30日前足额缴费后,视同连续缴费并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9.我是一名农民,今年没有按时缴医疗保险费。想问问,疫情以后,还可以缴费吗?

答:可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明确:“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

30.我单位是大型娱乐场所此次疫情对我们影响较大,请问对我们这样的单位,政府性基金有哪些持续性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通知中,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税〔2019〕31号)通知中,对“我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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