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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北局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02-19 09:03 信息来源:哈尔滨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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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行业定义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生活服务”执行。

3.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执行。

三、纳税申报

1.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2.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按照征税销售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

四、发票开具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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