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专题专栏>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黑税函〔2020〕22号

发布时间:2020-03-14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地)、直管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做好宣传告知工作。各单位要利用多种信息渠道例如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微信群等,广泛宣传告知纳税人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期申报的政策规定。同时,要告知纳税人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下载登录地址、注册及操作方法,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最大限度实现“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

二、引导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征期内存在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申报的,可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申请,具体路径是:纳税人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模块,填写提交延期申报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后,可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模块,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并按照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要及时受理和审批,并将受理和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到纳税人。

三、补办延期申报流程和期限。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征期结束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及延期申报的,可填写《关于XXX(纳税人名称)补办延期申报的说明》(模板见附件1),在疫情结束后持纸质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办延期申报,同时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补办延期申报的时限为疫情结束后15日内(疫情结束日期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关于XXX(纳税人名称)补办延期申报的说明》办理不予加收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事项,并做好存档。


附件:附件.关于XXX(纳税人名称)补办延期申报的说明(模板).doc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