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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0-03-16 信息来源:社会保险费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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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帮助企业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黑龙江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 号)。为了便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现联合推出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及减征优惠政策问答。

一、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我省出台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延四大类。

第一是“免”。 2020 年2 月至6 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第二是“减”。 2020 年2 月至4 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自2020 年2 月起,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 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 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四是“延”。对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4月30日前完成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待遇享受。

二、是不是所有缴费人都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答:不是。根据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和黑龙江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 号),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一般包括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是否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各统筹区内政策为准。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三、是不是所有地市都执行2至6月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答:不是。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 个月的统筹地区,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执行起始月份都是2020年2月,但是终止月份取决于各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可支付月数小于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各市政策明确后,我们将及时做好宣传,也请各统筹区域内参保企业及时关注本地政策。

四、我省哪些类型企业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答:1.我省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3.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五、按工程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是否享受减免政策?

答:2020 年2 月1 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六、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需要申请?

答: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省人社厅和省税务局通过添加标示、系统操作、批量处理的方式处理相关信息,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不用填单、不用申请、不用见面,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七、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的所有社会保险费都需要划型确定吗?

答:不是。企业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需要按大中小微划型确定,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准,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企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政策不需要划型,均实行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

八、我省参保企业的类型如何确定?需要企业提交资料吗?

答: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通过信息比对的方式确定名单开展企业划型,并将划型结果报省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如何申请变更?

答:用人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3 月底前向省人社厅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依据,由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报省政府批准后调整。

十、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划型?

答: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十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我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2.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期限起始期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不超过5 个月,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具体以各统筹区规定为准。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十二、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只是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并且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政策的市(地)也只是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

此外,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十三、享受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费款,是否可以退费,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答:1. 对2月份已经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主动批量处理,实行无申请退费。

2.对2月份已经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各市(地)政策规定实行批量退费或直接冲抵减征期内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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