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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医保出台减征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16 16:54 信息来源:伊春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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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3月9日,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伊医保发〔2020〕16号),明确自2月起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

《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起,本市统筹区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参保缴费单位(不含森工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政策执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同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暂无法实现正常缴费的企业也可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缓缴政策执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相关企业可填写申请表,到当地医保经办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办理。


伊医保发【2020】16号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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