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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医疗保障局 黑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17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河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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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为顺利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企业(含灵活就业人员)。

三、实施方式和期限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县(市、区),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不减征。经各县(市、区)测算,市本级、爱辉区、五大连池风景区、孙吴县、逊克县减征期限为5个月,五大连池市减征期限为3个月,嫩江市减征期限为1个月,北安市不减征。减征政策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

四、工作措施

(一)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各地执行期限不得突破5个月的上限规定。

(二)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目前全市已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三)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2020年2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县(市、区),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以优先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

(四)对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业务的,可延长至4月30日前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强化基金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要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抓紧组织实施。各地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落细减征政策,抓好各自任务落实,做好基金统计分析,及时完善政策。

(三)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做好相关预案,合理引导用人单位预期,确保群众待遇不受影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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