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专题专栏>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最新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统一下调

发布时间:2020-04-01 信息来源:东北网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现将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1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25%,2020年2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50%,到期后恢复到原定额。二、对纳税人定期定额的调整工作,由黑龙江省税务局后台批量处理。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按照“我要查询”—“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信息查询”路径,查询核定月经营(所得)额。2020年1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于2020年4月1日后查询;2020年2季度核定月经营(所得)额,于2020年5月1日后查询。三、纳税定额调整的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