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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医疗保障局 鸡西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7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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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参保单位:

为有效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征政策

(一)我市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参保缴费单位,均可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政策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2020年3月,单位缴费部分在现行缴费比例7.5%的基础上实施减半征收,减半后缴费比率为3.75%,减征时限为1个月。在执行减征期间,各单位参保人员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参保单位涉及减征政策实施前所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纳入减征政策范围。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市、县(市)政府自行解决。

(二)参保单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政策期间,已按现行缴费费率完成当期缴费的,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重新核定缴费计划,涉及减征部分的缴费余额,可根据参保单位意愿选择直接冲抵减征期内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参保单位已完成全年缴费或实际缴费已超出减征期限的,经当地税务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涉及减征部分的缴费余额,可按规定程序为其直接办理批量退费并履行告知义务。涉及上述相关业务,参保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二、缓缴政策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文件要求,在执行延期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不受影响,延期缓缴政策执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不含应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及大病保险费)。有效期限截止日之前,参保单位涉及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予以一次性补齐。

三、相关要求

(一)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是党和国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要加强工作指导,优化服务流程,持续完善管理服务,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实施减征和延期缴费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要加强基金监管,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各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参保职工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鸡西市医疗保障局 鸡西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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