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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一)

发布时间:2020-05-2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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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时间:2020年7月2日

访谈嘉宾:黑龙江省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

访谈内容:

1.我们是一家医药有限公司,向疫情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疗物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7-2 10:30]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以上规定,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7-2 10:34] 2.我经营着一家便利店,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和2月销售额分别为9万元、5万元, 3月份预计销售额6万元。请问在一季度申报附加费是否予以免征?[7-2 10:36]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至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根据以上规定,针对您提供的情况,一季度总体销售额预计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按季度纳税的缴纳义务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7-2 10:41] 3.我单位是哈尔滨市一家提供生活服务的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月份取得含税收入55万元、2月份未取得收入,3月份预计取得含税收入28万元。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一季度纳税申报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有优惠政策?[7-2 10:42] 答:《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1号)第一条规定:“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是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7-2 10:44] 4.我单位是哈尔滨市一家快递公司,疫情期间,为保障居民必需生活物资持续提供了快递收派服务,免征了增值税,请问还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吗?[7-2 10:44]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7-2 10:48] 5.我单位是一家生产销售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企业,听说我们这类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相关税费支持政策吗? [7-2 10:49]   答: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7-2 10:52]  6.我经营着一家歌厅,想问在疫情期间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享受免征吗?如果可以,什么时间可以享受?如果之前已缴纳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在可以享受免征,如何处理?[7-2 10:52]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以上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所有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政策发布之日前,已缴纳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以选择退还已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者申请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7-2 10:58] 7.我是哈尔滨市一家2018年5月注册登记从事日用品销售的企业,2019年我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17人,年工资总额为612000元,请问我单位2020年需要缴纳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2 10:59] 答: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2020年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2 11:02] 8.我是哈尔滨市一家2010年3月注册登记从事印刷业务的企业,2019年我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127人,年工资总额为4572000元,安置了3名残疾人,并已在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年审完毕,请问我单位2020年需要缴纳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2 11:03]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2020年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黑龙江省规定比例为1.5%,你单位安置比例为3/127×100%=2.36%,大于1.5%,因此,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2 11:08] 9.我是哈尔滨市一家2011年3月注册登记从事机械制造的企业,2019年我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550人,年工资总额为19800000元,安置了7名残疾人,并已在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年审完毕,请问我单位2020年需要缴纳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2 11:02] 答: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2020年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且享受优惠政策。你单位安置比例为7/550×100%=1.27%大于1%小1.5%,享受50%减免征收优惠。缴纳金额计算公式为(550×1.5%-7)×36000×50%=22500元,享受22500元优惠。 [7-2 11:13]     10.2020年,税务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请问今年的“春风行动”在“非接触”办税方面采取了哪些主要举措?[7-2 11:15]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省税务局党委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为了减少办税服务场所人员聚集,便利企业报税,我们积极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概括起来,主要是采取了“十办”服务措施:    一是推行税费事项“网上办”。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制作发布188项“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清单及操作指南,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并持续研究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二是推行常见业务“就近办”。推行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充分发挥自助办税“不见面”优势,疫情期间全力保证自助办税服务厅正常开放,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发票供应充足;利用商业银行网点广泛分布特点,与商业银行合作开通“税e站”,纳税人可通过自助终端办理常办涉税业务,税务人员通过网络远程辅导操作,将办税服务延伸到纳税人、缴费人家门口;落实同城通办、省内通办,纳税人可在异地就近办理通办事项,规避纳税人办税途中的疫情感染风险。    三是推行现场办税“预约办”。 畅通办税预约渠道,推行错峰办税,统筹安排、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习惯,按照网格化管理思维,组织联络员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优化升级微信预约叫号系统,延长可预约日期,增强人性化功能设置,有效平衡办税服务厅各时间段人流量。    四是推行重点企业“优先办”。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五是推行新办企业“套餐办”。新办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组合式”办理注册开户、登记信息确认、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发票票种核定、实名采集等12个涉税事项,实现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办结,避免纳税人多次跑。    六是推行简化流程“快速办”。对因疫情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中小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快办简办;疫情期间,双定个体工商户可在网上自行办理停业,符合无需申请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批量自动处理;对符合即办条件的涉税事项,实行即时办结,杜绝拖延积压;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服务力量配置,做好办税引导及预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    七是推行发票邮寄“免费办”。针对发票领用业务量大,纳税人习惯到办税厅领取发票的实际情况,及时推出“发票线上申领、线下免费邮寄”业务,自2020年2月6日起,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发票,发票可以通过邮寄配送到家,邮寄费用由税务部门承担,鼓励纳税人减少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税频次。    八是推行资料不齐“容缺办”。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疫情防控期间,共推出103项“容缺办理”税务服务事项,316项可容缺受理资料。    九是推行优惠政策“明白办”。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辅导,保证疫情防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及时传递到每一名纳税人、缴费人;在疫情期间,在原有对外公开电话基础上,增设办税咨询电话,对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个性化需求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用周到细致的服务,打消纳税人、缴费人可能产生的办税顾虑。    十是推行优质服务“安全办”。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做好办税服务厅的清洁消毒、室内通风、卫生防疫等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全程佩戴口罩上岗,每日定时多次对办税厅进行全面消毒;严格实行进厅纳税人配戴口罩、体温检测、登记信息,为全省128个办税服务厅采购快速体温检测设备,实现多目标体温的即时测量,提升入厅通行速度,防止发热人员进入办税服务厅;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的合理、安全距离;做好应对疫情和办税人员激增等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各办税服务厅因地制宜设置最大人流量标准,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资料先收后办、启用备用办税场所、引导到其他办税厅同城通办等措施,迅速分流聚集人群。[7-2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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