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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二)

发布时间:2020-06-02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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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时间:2020年6月11日

访谈嘉宾:黑龙江省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

访谈内容:

1.我单位是一家快递公司,关注到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请问能够享受免税的快递收派服务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呢?[6-11 13:30]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6-11 13:34] 2.我公司是一家危货运输企业,与本地一家医用酒精生产企业签订长期货运协议,将其生产的医用酒精运给各地经销商。关注到国家出台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运输这些医用酒精的收入能享受这项政策吗?[6-11 13:36]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月14日和2月18日,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在官方网站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按照8号公告要求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医用酒精。因此,你公司运输医用酒精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6-11 13:43]    3.我是哈尔滨一家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请问我能享受5月1日起实施的二手车经销减征增值税政策吗?[6-11 13:44]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公告明确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6-11 13:49]    4.我是齐齐哈尔市一家二手车经销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打算将一辆公司自己使用的2007年购入的通勤车进行销售,该车购入时由于固定资产尚未纳入抵扣范围,因此没有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销售该车,是否可以依简易办法按0.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11 13:51]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只有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可依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通勤车辆,不属于17号公告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不能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购入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通勤车辆,仍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6-11 13:59]  5.我是一家二手车经纪公司,请问此次二手车经销增值税政策调整,二手车经纪公司适用增值税政策有无变化?[6-11 13:59]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聚焦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业务。从事二手车经纪的纳税人提供的居间代理服务、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等,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均没有变化。[6-11 14:04]6.我是一位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养老保险补缴通知单上的滞纳利息就是滞纳金吗?[6-11 14:04]答: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补缴通知单上的滞纳利息和税务机关征收的滞纳金不是同一概念。缴费通知单上的滞纳利息,是缴费人因为欠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为保证同时参加工作、同时参保、缴费档次相同的参保人员,在同时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待遇相同而征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且也计入个人账户。滞纳金,是指缴费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滞纳的费额为基数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只对参保企业在征收,不对参保个人征收。[6-11 14:11]7.我是一名企业劳资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起,我省职工养老保险改为单基数缴费了,我单位新聘用的未参保的人员的工资还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统筹部分养老保险费吗?[6-11 14:13]答:2020年1月1日以后企业聘用的未参保的人员的工资不能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统筹部分养老保险费,而应及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为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向税务机关缴纳。[6-11 14:15]8.疫情期间我单位社保费未申报缴纳,现在想要申报缴费,是在电子税务局重新获取社保计划直接缴纳还是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6-11 14:15]答: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应享受延期缴纳和缓缴政策而未及时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在电子税务局重新获得2月份以后的企业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计划,申报缴费。其他补缴属期的办理流程不变。[6-11 14:19]9.我是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我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需要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吗?[6-11 14:21]答:保险业中企业与保险代理人的关系属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代理人员所得为保险佣金,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6-11 14:24] 10.我单位扣了我的养老保险费,但交晚了,税务机关要收滞纳金,单位要我承担,对吗?[6-11 14:24]  答:根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6-11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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