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税 告 〔2020〕 2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已超过三个月,其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自公告之日起失效(具体名单和证件见“失效税务证件清单”)。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绥芬河市税务局
2020年 7 月 1 日
失效税务证件清单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231081MA18XM2N72 | 绥芬河市兴辉木业有限公司 | 税务登记证正本 | 91231081MA18XM2N72 | 2020/6/30 |
绥芬河市税务局失效证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