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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纳税人的一封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02 16:21 信息来源:集贤区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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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集贤县税务局的理解、支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为了确保您能够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集贤县税务局提醒您关注以下优惠政策信息:

一、支持复工复产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从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3%征收率减按1%征收。

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从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小规模纳税人中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租用的房产和土地,从2020年3月至12月属期免收1个月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剩余申报期内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延迟至2021年1月申报期缴纳,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四、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减免至2020年12月份。

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减半征收至2020年6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愿我们一起携手,共助集贤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共享更美好的幸福生活!

国家税务总局集贤县税务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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