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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03 16:23 信息来源:集贤区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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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集贤县税务局的理解、支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为了确保您能够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集贤县税务局提醒您关注以下政策信息:

一、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从202031日至12313%征收率减按1%征收。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经营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从202051日至20201231日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延迟至20211月缴纳。

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从20203月至12月属期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个体工商户租用的房产和土地,从20203月至12月属期免收1个月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2020年度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保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六、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今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愿我们一起携手,共助集贤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共享更美好的幸福生活!

国家税务总局集贤县税务局

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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