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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黑龙江资源税减免力度全国靠前 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0-08-24 07:45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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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我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决定》中规定的具体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政策,将自2020年9月1日起与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决定》规定了全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对绝大多数矿种资源税税率做了平移,对少部分超出税法规定幅度或税率不合理的矿产品做了适当调整。主要包括:依法将石墨原矿资源税税率下调至12%,保持石墨选矿资源税税率按国家规定下限3%执行,拉开税率差距是为了促进我省石墨行业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将我省原煤税率由国家规定幅度的下限2%,结合实际上调至4%,主要是为了保护煤炭这一不可再生能源,力求运用税收政策鼓励煤炭精深加工,助力资源城市生态恢复和可持续发展;考虑我省地热资源在供暖和生活用水等民生方面的应用较为普遍,将税率由每立方米3元,下调至每立方米2元。

《决定》明确了有关矿产品资源税计征方式。对石灰石、矿泉水继续实行从价计征;对地热、沙石、粘土继续实行从量计征;对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决定》出台了资源税减免政策。对矿产企业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年资产总额50%以上的,给予企业恢复生产后5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的政策;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减按50%征收资源税,对尾矿免征资源税。从全国范围看,我省优惠政策处于优惠力度最大方阵,将对受灾企业恢复生产、鼓励资源充分利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悉,资源税自1994年开征,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该税种对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2019年11月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相关部门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预工委、省司法厅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家论证和立法审查,按照国家税制总体平移要求,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节约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因素,提出《决定(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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