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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变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 2020年第9号

发布时间:2020-08-04 14:38 信息来源: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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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缴费)人负担,减少纳税(缴费)人申报缴费次数,现将调整我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期限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

黑龙江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

不经常发生纳税行为的缴费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

二、调整变更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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