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州税 税告 〔2021〕 4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州县税务局
2021年 01月 08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1 | 州税 委 〔2021〕 2 号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公司 | 0459-85***95 | 王金中 |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八厂东街241号 | 0459-85***95 | | | 肇州县(手续费、劳务费) | 2021-01-01 | 2021-12-31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的3%,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的5%,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的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2 | 州税 委 〔2021〕 1 号 | 肇州国税局邮政代开 | 0459-85***02 | 刘伟 |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八厂东街路南 | 0459-85***02 | | | 肇州县 | 2021-01-01 | 2021-12-31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 增值税 增值税 销售额3%,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额的5%,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额的2%,个人所得税 销售额的1.5%,印花税 销售额的0.03% |
公告日期 | 2021年01月08日 | 税务机关 | 肇州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