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于2021年9月30日正式印发,2021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已被新的规定替代,我局决定废止该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予以废止。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鸡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