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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网】三部门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

发布时间:2021-02-10 14:54 信息来源: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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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

公告表示,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是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是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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