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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172 纳税缴费信用复核

发布时间:2021-09-19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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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核

【申请条件】

经营主体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2 份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办结。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缴费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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