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权责事项信息表
(一)行政征收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1 | 名 称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三项。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牡丹江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2、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汇总表) 3、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4、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5、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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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3-6290235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3-6290235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2 | 名 称 | 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牡丹江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题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稽核比对的。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3、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4、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3-6290235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3-6290235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3 | 名 称 |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二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牡丹江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规范化管理。 2、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够监控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的销售和发票开具。 3、纳税人为连锁经营企业的,应为直营连锁且有10个以上分支机构。 4、总分机构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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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申报表 2、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规范化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3、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够监控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的销售和发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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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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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3-6290235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3-6290235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 | 名 称 | 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牡丹江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有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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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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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核准; 3.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4.按规定应由省税务局、财政厅(局)批准的汇总缴纳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省税务局;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请纳税人说明原因或补正材料; 5.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接到汇总纳税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经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制发文件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及纳税人;不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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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3-6290043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3-6290043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编 码 | 1.3 | 名 称 |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含续签)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358号( | ||||||||
适用条件 | 对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税务机关在预备会谈期间和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后,一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受理谈签意向审核表》,附预备会谈报告以及有关资料,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的,应当及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多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指定的税务机关填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受理谈签意向审核表》,附预备会谈报告以及有关资料,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指定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受理谈签意向审核表》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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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3-6290049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3-6290049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受理谈签意向审核表》(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4 | 名 称 | 委托代征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收费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地址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 ||||||||
适用条件 | 委托代征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 ||||||||||||
裁量标准 | 财行(2019)年11号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法定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承诺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一、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3-6290081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3-6290081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1.委托代征协议书、2委托代征证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申请人责任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5 | 名 称 |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收费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地址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 ||||||||
适用条件 | 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税务机关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发生损失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申请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法定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承诺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
办理流程 | 点击链接《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2.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需要销毁的,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3.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3-6290071或6290068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3-6290071或6290068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申请人责任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二)行政强制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1 | 名 称 | 批准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 ||||||||
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八十八条 (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通知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缴纳税款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的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4.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 9.违反法律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2 | 名 称 | 批准冻结存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 ||||||||
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冻结存款;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2.自冻结存款之日起三十日内,税务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冻结存款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冻结范围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在冻结存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0.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1.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3 | 名 称 | 批准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 ||||||||
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八十八条(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一)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扣缴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律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5.将划拨的存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9.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0.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1.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4 | 名 称 | 批准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 ||||||||
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八十八条(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拍卖、变卖的; 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 5.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的; 6.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0.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1.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2.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三)行政检查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1.1 | 名 称 | 批准调回检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将税务稽查双随机的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取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3-6290030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3-6290030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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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1.2 | 名 称 | 批准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将税务稽查双随机的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3-6290030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3-6290030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四)行政处罚
(五)行政许可
(六)行政确认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1 | 名 称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点击导航)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 ||||||||
适用条件 | 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税务机关。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40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3-6290049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3-6290049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2 | 名 称 | 发票真伪鉴别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收费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牡丹江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 地址 | 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 ||||||||
适用条件 | 用票单位和个人收到待鉴定真伪发票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待鉴定发票 2、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 3、单位介绍信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待鉴定发票及其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的报送条件为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 2.单位介绍信的报送条件为申请人为行政执法部门的。
| ||||||||||||
申请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法定办理期限 | 能够当场鉴别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不能当场鉴定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转下一环节。 | 承诺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对鉴别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3-6290078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3-6290078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申请人责任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3 | 名 称 | 退税商店确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第十一项。 3.《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七条。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收费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实施机关 | 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牡丹江市 | 地址 | 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 ||||||||
适用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商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 | ||||||||||||
申请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退税商店发生《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2.退税商店存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3-6290041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3-6290041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七)行政奖励
(八)其他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1 | 名 称 | 发布欠税公告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 ||||||||
适用条件 | 欠税公告指税务机关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由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欠税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4)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35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 ||||||||||||
裁量标准 |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 ||||||||||||
提交材料 | 欠税清册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14个工作日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3-6290081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3-6290081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欠税公告》(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2 | 名 称 |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第二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收费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地址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 ||||||||
适用条件 |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法定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承诺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
办理流程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以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2.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4.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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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监管要求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执业违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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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6290232 | |||||||||||
进度结果查询 | 12366/6290232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点击展示) | ||||||||||||
结果公示渠道 | 黑龙江省税务局网站 | ||||||||||||
申请人责任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3 | 名 称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地址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点击导航) | ||||||||
适用条件 | 1、罚款数额150万元以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主体、范围、依据、程序、流程图等; 2.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所有案件均需经过书面审理,书面审理一致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书面审理存在较大分歧的,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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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9-6290034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9-6290034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4 | 名 称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收费规定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地址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地址 | 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 ||||||||
适用条件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法定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承诺办理期限 | (依职权事项不填 此栏)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欠税人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已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清偿终结的情形之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撤控,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 2.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3.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欠税人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已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清偿终结的情形之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撤控,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
共享信息 | 公安部门 | 核查信息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453-6290078 | |||||||||||
进度结果查询 | 0453-6290078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阻止出境决定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 ||||||||||||
申请人责任 |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453-629010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0453-6290232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358号 (点击导航) 0453-629002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点击导航) 0451-53611212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我要评价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