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佳木斯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2-01-14 14:26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机关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时,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局佳木斯市税务局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路407号 邮编:154000 电话:045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80012 黑ICP备05000790号-4 黑公网安备 230103020003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