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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问题选编2022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2-01-26 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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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1月1日后,单位发的全年奖还可以单独计税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居民个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续选择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2. 如果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我的全年奖应该怎么计算个税呢?

答:选择单独计税时,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举例来说,小张年底取得奖金4.2万元,选择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在计算税款时,首先,用42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3500元;其次,从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中,查找3500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最后,用该笔奖金收入乘以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得到应纳税额。即42000×10%-210=3990元,小张的全年奖应纳税3990元。


3.全年奖可以和综合所得一起计税,也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我选择哪种计税方式更划算呢?

答:在选择计税方式时,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您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

比如,老李全年工资20万元,年底奖金2.4万元,假设可享受三险一金、赡养老人等扣除共4.4万元。在年度汇算时,他该怎么缴税呢?有两种选择,一是将2.4万元奖金和20万元工资合并计税,扣除6万元(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和4.4万元后,得到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应纳税120000×10%-2520=9480元;二是将2.4万元奖金单独计税,年底奖金应纳税720元,20万元工资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和4.4万元后,应纳税96000×10%-2520=7080元,合计应纳税7800元。两种方式下,税额相差1680元,老李选择单独计税更划算。

又如,小张全年工资12万元,年底奖金6万元,假设可享受三险一金、赡养老人等扣除共4万元。在年度汇算时,小张若选择全年奖单独计税,年底奖金应纳税60000×10%-210=5790元,12万元工资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和4万元后,应纳税20000×3%=600元,合计应纳税6390元;若小张将年底奖金与日常工资合并计税,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和4万元后,应纳税80000×10%-2520=5480元。因此,小张将年底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纳税,缴税更少。

具体操作时,您可以登录手机个税APP,分别选择按合并计税或单独计税方法,个税APP会自动算出结果,比较一下,哪种划算选择哪种就可以了。


4.如果我按照全年奖和综合所得合并计税比较划算,但在发全年奖时已经选择单独计税,我该怎么操作才能改为合并计税呢?

答:您可以在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通过手机个税APP实现,具体操作是: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


5. 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综合所得免予汇算清缴政策呢?

答:满足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免予汇算清缴政策:一是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二是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需要提醒的是,免予年度汇算的前提是平时已经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扣缴或扣缴不准确的话,就不能享受免予年度汇算政策了。


6.如何便捷知道我是否符合免予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条件?

答:最直观便捷的方法是,年度汇算开始后,请您登录手机个税APP,点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根据引导查验、确认或补充完善您的综合所得收入和扣除情况,系统可帮助您计算年度预缴税款与应纳税款的差额。全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均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当然,如果预缴税款多于应纳税款需要退税的,您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且补税金额大于400元,则须办理年度汇算补税。


7.企业所得税有可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申请抵减税额?

答: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8. 由于预缴的时候,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开缴税的,请问现在申请退税是分开申请还是由总机构一起申请?

答: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9. 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结束经营,进行了注销税务登记,那么年终汇算清缴时按什么分摊比例进行补税或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的规定:“四、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因此,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注销的分支机构应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调整分配比例。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分配比例计算现有分支机构应补和应退税款。


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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