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牡丹江市税务局> 新闻宣传> 通知公告

关于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2-05 15:58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系统一体化平台上线时间安排,经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暂停期间为: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月15日。

二、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业务,暂停期间为: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1月15日。

三、恢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和征收业务,恢复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8时30分。

四、2022年底前,因暂停业务导致缴费人未及时缴费的,可在2023年1月16日后进行补缴。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