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有关规定,对以下需要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进行明确。
一是定额执行期。我省规定定额执行期为12个月。
二是取消分月汇总申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省规定取消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
三是超定额幅度。我省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是连续超过或低于定额期限。我省规定连续6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