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牡丹江市税务局> 新闻宣传> 通知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2 08:33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有关规定,对以下需要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进行明确。

一是定额执行期。我省规定定额执行期为12个月。

二是取消分月汇总申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省规定取消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

三是超定额幅度。我省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是连续超过或低于定额期限。我省规定连续6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