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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关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2-02-28 16:56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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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帮助您顺利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限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2022年5月31日截止,请您遵期准确申报,完成税款的多退少补。年度中间停止经营活动的,在停止经营活动后60日内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并办理税款的多退少补。

二、申报方式

为减少人员聚集,做好防控,建议您采取“无接触”办税模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及相关事项附报资料的报送。在申报过程中,可免费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以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降低涉税风险。

三、重点事项

(一)优惠事项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相关栏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资产损失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对于企业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四)多缴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更多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讯息,请您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哈尔滨税务”。

以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哈尔滨市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2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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