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时间:2022年7月15日9:30-10:30
访谈嘉宾: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冯兴军(图片中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副处长杨利维(图片右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一级主任科员方瑞(主持人、图片左一)。
访谈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组织的在线访谈,今天是结构性减免税系列在线访谈(第六期)——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答在线访谈。我们邀请到了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冯兴军处长、杨利维副处长为大家解答问题,下面请网友提问。【2022-7-15 9:30】
网友:近期,我省出台了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扩大了受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适用范围,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2022-7-15 9:33】
冯兴军:为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政府近期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扩大了受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是:在现行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自有房产免“两税”政策基础上,将政策惠及范围扩大到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坐落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起至解除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7-15 9:37】
网友:请问对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的纳税人,可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2022-7-15 9:40】
杨利维:减免租金政策,是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我省出台的《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对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内容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将房产、土地出租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每免收一个月(含)租金,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三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多减免一年。【2022-7-15 9:44】
网友:免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具体期限,应当如何计算?【2022-7-15 9:46】
冯兴军::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一是纳税人免收租金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延长1个月(含)以上租期而不加收租金的。二是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每免收1个月(含)租金,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多减免一年(12个月)。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2022-7-15 9:50】
网友:享受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需要进行申报吗?【2022-7-15 9:55】
杨利维: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享受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应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2022-7-15 9:59】
网友:请问,如果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但没有及时进行申报,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吗?【2022-7-15 10:21】
杨利维: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税收减免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但申请时间不应晚于2023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2022-7-15 10:25】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如果广大网友还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请拨打黑龙江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谢谢大家的积极参与,各位网友再见!【2022-7-15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