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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2-07-27 08:54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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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

(一)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有困难的,可以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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