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牡丹江市税务局> 新闻宣传>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6号送达公告

牡税三稽处〔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8-23 09:46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牡丹江市四川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牡税三稽处〔2022〕3号),因《税务处理决定书》(牡税三稽处〔2022〕3号)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牡税三稽处〔2022〕3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书面文本。

地址: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四路5号

联系电话:04536385039

联系人:李姝玲 王吉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牡税三稽处〔2022〕3号)

                                                                                2022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牡税三稽处〔2022〕3号


­­­­­­­­­­­­­­­­­­­­­­­­­­­­­­­­­­­­­­­­­­­­­­­­­­­­

牡丹江市四川饭店餐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100070289749XC)

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77号)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位于爱民区两处房产(牡房权证爱民区字第330711号、330710号),2014至2018年度你单位作为产权所有人分别出租给牡丹江市爱民区威士六网络会馆(齐长福、于程程)、白艳丽、张伟伟、胡万欢、李宝丰等,存在租金收入未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问题。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追缴2014年第四季度营业税5,050.00元,2015年第四季度营业税5,050.00元,合计追缴营业税10,100.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项,追征2016年第四季度增值税4,809.52元,2017年第四季度增值税15,402.47元,合计追缴增值税20,211.99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七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第四条、第八条,《关于加强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05〕159号)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第五条,追缴2014年5月房产税2,160.00元,2014年7月房产税3,600.00元,2014年12月房产税12,120.00元,2015年12月房产税9,000.00元,2016年12月房产税8,422.86元,2017年11月房产税18,880.61元,2017年12月房产税12,105.82元,2018年12月房产税1,457.81元。合计追缴房产税67,747.1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六)项、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八条,《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牡地税发﹝2008﹞1号)第二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第(二)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第(二)项。建议追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840.00元,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660.00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001.90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891.85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131.82元。合计追缴企业所得税7,525.5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七条、第十一条,追缴2014年5月8日印花税18.00元,2017年4月25日印花税360.00元,2017年9月11日印花税290.00元,2018年2月25日印花税22.00元,合计追缴印花税690.0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根据《黑龙江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追缴2014年第四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353.5元,2015年第四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353.5元。2016年第四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336.67元,2017年第四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078.17元;2014年度第四季度教育费附加151.50元,2015年度第四季度教育费附加151.50元,2017年度第四季度教育费附加462.07元;2014年度第四季度地方教育附加101.00元,2014年度第四季度地方教育附加101.00元,2015年度第四季度地方教育附加308.05元。合计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21.84元;教育费附加765.07元,地方教育附加510.05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按照规定缴纳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爱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