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2017年9月,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明确了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
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全文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全文废止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由此,原《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制定依据已不存在,无法适应印花税征收管理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确保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我局决定废止《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