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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大兴安岭地区印花税核定征收
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4 14:40 信息来源: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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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制发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废止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为确保印花税法顺利实施,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规范印花税申报征收工作,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工作,现以公告形式发布清理结果。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顺利施行,自2022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大兴安岭地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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