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2231003MA19BY2L4W | 牡丹江市阳明区鑫玉吉管道维修工程队 | 赵玉吉 | 居民身份证 | 23232119******3123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安康小区 | 2023-10-01 | 2023-11-08 |
2 | 91231000308664807B | 牡丹江亨通运输有限公司 | 任建福 | 居民身份证 | 23101119******0319 | 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幸福小区380号 | 2023-10-01 | 2023-11-08 |
3 | 92231003MA1C9UEA10 | 牡丹江市阳明区明国保温作业服务队 | 张国明 | 居民身份证 | 21132519******2914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北街南,裕民路西,龙福佳源小区3号楼3单元118室 | 2023-10-01 | 2023-11-08 |
4 | 93231003MA1BMEXQXK | 牡丹江市阳明区杏树养猪专业合作社 | 马一军 | 居民身份证 | 23102519******4338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杏树村 | 2023-10-01 | 2023-1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