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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美物业】关于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04-12 16:25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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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3〕13

 

黑龙江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9955826487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哈税稽二强催〔2023〕6号、《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哈税稽二强催〔2023〕7。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哈税稽二强催〔2023〕6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哈税稽二强催〔2023〕7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十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哈税稽二强催〔2023〕6号

 

黑龙江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995582648733):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哈税稽二罚〔202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事由:通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应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目前未依法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二罚〔2023〕1号),我单位依法向你单位催缴下列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之前的偷税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2018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属期内少缴的增值税71,960.26元、城建税4,184.31元、企业所得税31,275.42元处0.5倍的罚款合计53,710.02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雪娇、李海萍

联系电话:87886371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海萍,林雪娇黑税稽2301192013、2301210006

 

 

 

 

  

 二O二三年四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哈税稽二强催〔2023〕7号

 

黑龙江荣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995582648733):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哈税稽二处〔2023〕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通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你单位目前未依法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3〕1号),我单位依法向你单位催缴下列税款及滞纳金:

(一)税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你单位少缴2012年11-12月营业税3,309.22元、 2013年营业税27,577.20元、2014年营业税33,220.95元、2015年营业税39,942.12元、2016年1-4月营业税17,659.85元,合计少缴营业税121,709.3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你单位少缴2016年5-12月增值税25,710.65元、 2017年增值税44,215.39元、2018年增值税47,591.55元、2019年1-6月增值税24,368.71元,合计少缴141,886.3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少缴2012年11-12月城建税231.65元、2013年城建税1,930.41元、2014年城建税2,325.47元、2015年城建税2,795.94元、2016年城建税3,035.93元,2017年城建税 3,095.08元、2018年城建税3,331.41元、2019年1-6月城建税852.90 元,合计少缴17,598.79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少缴2012年11-12月教育费附加99.28元、2013年教育费附加827.31元、2014年教育费附加996.62元、2015年教育费附加1,198.26元、2016年教育费附加714.19元。2017年教育费附加1,326.46元、2018年教育费附加1,427.75元、2019年1-6月教育费附加365.53 元,合计少缴6,955.40元。

5.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你单位少缴2012年11-12月地方教育附加66.19元、2013年地方教育附加551.53元、2014年地方教育附加664.43元、2015年地方教育附加798.84元、2016年地方教育附加476.13元。2017年地方教育附加884.30元、2018年地方教育附加951.83元、2019年1-6月地方教育附加243.69元,合计少缴4,636.94元。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核定相关文件规定,对你单位2012-2019年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少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661.84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5,515.44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6,644.19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7,988.42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12,102.19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4,738.46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15,863.85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8,496.13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6,915.44元,合计少缴78,925.96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雪娇、李海萍

联系电话:87886371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海萍,林雪娇黑税稽2301192013,2301210006

 

 

 

 

 二O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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