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六十四条第(三)项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三条规定,依当事人东宁市剑锋石头加工厂申请,我局对东宁市剑锋石头加工厂一案公开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当事人:东宁市剑锋石头加工厂(91231024MA18XW767Y)
案由:东宁市剑锋石头加工厂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调查人员:丛宏升、冷 冰
听证时间:2023年5月11日上午9:00
听证地点: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三楼会议室(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三条路与七星街交口)
需要参加旁听的人员,请于2023年5月11日前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综合股报名登记,并于听证会开始前30分钟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达听证地点;参加听证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听证会需全程佩戴口罩。
联系电话:0453-6983605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