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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可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0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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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是全国税收宣传月,也是“走出去”纳税人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走出去”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其中“走出去”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走出去”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避免跨境所得双重征税,维护纳税人税收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温馨提示:“走出去”纳税人应当在其所得来源国(地区)积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申报享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同时需要关注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避免错误适用税收饶让抵免政策形成税收风险。具体参见《“走出去”税收指引》。

《“走出去”税收指引》是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的归纳整理,旨在帮助“走出去”纳税人更好地享受税收政策,防范税收风险。

与此同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分支机构审计报告”和“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为进一步了解“走出去”纳税人的涉税需求,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线上开放“走出去”纳税人涉税需求调查问卷,欢迎“走出去”纳税人随时参与并及时反馈。


附件:1.“走出去”税收指引

   2.“走出去”纳税人涉税需求调查问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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