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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茂锡医药等4户纳税人】文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3〕24号

发布时间:2023-05-30 09:58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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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文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3〕24号

哈尔滨茂锡医药有限公司等4户纳税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哈尔滨茂锡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3MA1B419K4W)、哈尔滨轩尔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10MA19L9G59A)、哈尔滨凡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5MA1B8PTF8F)、哈尔滨泽兑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5MA1B8QTM8W),共4户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因纳税人查无下落,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点:香坊区和兴路19号)领取文书。

附件: 1、《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哈税稽一通〔2023〕11号)

2、《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哈税稽一通〔2023〕9号)

3、《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哈税稽一通〔2023〕6号)

4、《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哈税稽一通〔202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 5 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税稽一通 〔2023〕11号

哈尔滨茂锡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3MA1B419K4W):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哈尔滨茂锡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3MA1B419K4W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魏广东,男,身份证号230106********3019)

二、案件性质

虚开普通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票面额累计730.01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税稽一通 〔2023〕9 号

哈尔滨轩尔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10MA19L9G59A):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哈尔滨轩尔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230110MA19L9G59A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98-1号           

法定代表人:(金勇哲,男,身份证号 220103********0618)

二、案件性质

虚开普通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25份,票面额累计3,073.16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税稽一通 〔2023〕6号

哈尔滨凡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5MA1B8PTF8F):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哈尔滨凡创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5MA1B8PTF8F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信用联社南侧刘文开发楼商服106            

法定代表人:(安丽,女,身份证号230204********1227)

二、案件性质

虚开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96.07万元,税额79.37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税稽一通 〔2023〕7号

哈尔滨泽兑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5MA1B8QTM8W):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哈尔滨泽兑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5MA1B8QTM8W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三委建设小区二期西区北栋商服北数6门            

法定代表人:(秦昌盛,男,身份证号230227********0832)

二、案件性质

虚开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金额482.48万元,税额77.20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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