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嫩税 税告 〔2023〕 14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 05月 31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
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
1 | 嫩税 委 〔2023〕 2 号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 | 杨阳 | 本辖区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费收入 | 2023-05-31 | 2023-12-31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费收入3%(以每月(季)为纳税期限,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不含税销售服务收入的3%,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代征单位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 市区按增值税额的7%、县城和镇按5%,其他地区按1%,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的2%,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20% | |||||
公告日期 | 2023年05月31日 | 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嫩江市税务局征收管理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