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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06 09:08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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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11、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1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1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14、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二、适用条件:

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三、注意事项

1.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2.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四、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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