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时间:2024年10月31日 9:30-11:00
访谈嘉宾: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姜亚斌(图片中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四级主任科员 朱虹静(图片左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一级主任科员方瑞(主持人、图片右一)。
访谈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组织的在线访谈,今天举办的是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反向开票”等政策在线访谈(2024年第一期)。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姜亚斌、货物和劳务税处四级主任科员朱虹静为大家解答问题,下面有请网友提问。【2024-10-31 9:33】
网友:我是七台河市桃山区的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现在开始推行“反向开票”政策,请问,我家企业想要“反向开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2024-10-31 9:35】
姜亚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因此,你公司应同时满足实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还需要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2024-10-31 9:38】
网友:继续追问,我企业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那我该如何申请“反向开票”?【2024-10-31 9:43】
姜亚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2024-10-31 9:45】
网友:我是哈尔滨道里区从事资源回收行业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符合并在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办理了有关手续,具备“反向开票”资格。我公司在收购时“反向开票”,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包括哪些?收购报废产品后再销售的自然人,是否包括在内?【2024-10-31 9:48】
朱虹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所称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这里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为规范市场和税收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还规定,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2024-10-31 9:56】
网友:我是绥化市北林区从事资源回收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反向开票”资格。我公司在收购时“反向开票”,开具“报废产品”类编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2024-10-31 10:00】
姜亚斌:
为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税务总局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增加了“报废产品”类编码,下设十类报废产品编码(具体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以及“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应当在“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正确的编码。如果销售的报废产品不属于上述十类报废产品,应当在“其他报废产品”类编码中选择对应的编码,还需要填写报废产品的具体品名。
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涉及重要调整的,适时予以公布。【2024-10-31 10:04】
网友:我是齐齐哈尔从事资源回收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具备“反向开票”资格。实行“反向开票”后,对于资源回收业务我公司可以开具什么发票?【2024-10-31 10:07】
朱虹静:
考虑到纳税人需要发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还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实际情况,因此,如资源回收企业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并根据选择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正确开具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举个例子来说明。
情形一:你公司在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6月,你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202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你公司选择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税额2万元。则你公司在计算2024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按规定抵扣上述进项税额2万元。
情形二:你公司在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7月,你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101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由于你公司已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只能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10-31 10:15】
网友:我是哈尔滨道里区从事资源回收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具备“反向开票”资格。在实际业务中,对同一自然人提供货物,怎么确定500万销售额?【2024-10-31 10:18】
姜亚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举个例子:2024年7月至10月,自然人甲收购的废纸,全部销售给你公司,每月销售一次,各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除此之外,自然人甲未发生其他销售报废产品业务。2024年7月至9月,自然人甲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为200+200+100=500万元,符合5号公告相关条件,你公司可向其“反向开票”。但在2024年10月,自然人甲再次向你公司销售废纸时,因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再符合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同时,你公司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2024-10-31 10:21】
网友:我是齐齐哈尔从事资源回收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实行“反向开票”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我公司该如何处理?【2024-10-31 10:24】
朱虹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十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因此,你单位“反向开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注意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2024-10-31 10:26】
网友:我是佳木斯市东风区从事资源回收的企业,我想知道我公司进行“反向开票”是否需要征得自然人同意?如何代办理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2024-10-31 10:30】
姜亚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十二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2024-10-31 10:33】
网友:我是哈尔滨市阿城区居民,我向企业销售报废产品,他们给我“反向开票”,请问我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2024-10-31 10:37】
朱虹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出售者应以每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作为依据,判断能否适用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可能涉及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其“反向开票”的销售额。【2024-10-31 10:42】
网友:我是七台河市桃山区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同时经营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4-10-31 10:47】
姜亚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十五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因此,“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可以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4-10-31 10:53】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如果广大网友还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请拨打黑龙江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谢谢大家的积极参与,各位网友再见!【2024-10-31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