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牡丹江市税务局> 新闻宣传> 区县动态

用好水资源税调节作用

发布时间:2024-11-19 10:39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从12月1日起全面推向全国。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此举将有效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和动力,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我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5%。我国目前有16个省份人均水资源量(不包括过境水)低于严重缺水线,近三分之二的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预计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水资源短缺挑战。


我国特殊的水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加快推进由粗放用水方式向集约用水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可以说,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迫在眉睫。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重要手段。从前期在河北、北京等10个省份开展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果来看,试点地区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如,河北作为首个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省份,试点8年来,全省万元GDP用水量由2015年的70.8立方米下降到2023年的42.5立方米,降幅达40%;地下水开采量由134亿立方米下降到75亿立方米,降幅达44%。


从微观层面看,在税收杠杆调节下,不少钢铁、采矿等行业用水大户强化内部管理,通过采用节水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等手段,既提高了水资源利用效率,又降低了自身税收负担,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


用好水资源税的调节作用,是已经被证明了的促进水资源高效集约循环利用的有效手段。首先,要发挥好多重政策的协同效应,打好“组合拳”,促使从“要我节水”逐步向“我要节水”转变。既要发挥好水资源税的刚性约束作用,持续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和动力;也要同步完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促进绿色发展的政策体系,多举措降低节水技术设备使用成本,鼓励企业大胆实施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


其次,要发挥好地方政府的主动性能动性。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并赋予了地方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设置水资源税差别税额的权力。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履行好管理、保护、开发水资源的职责,科学制定规划,划定利用红线,防止无序过度开发水资源,保障水资源安全;另一方面要持续深化改革,用好减征、免征等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分类调控,既有效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又推动改变不合理用水方式,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最小的水资源消耗换取最大的发展成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