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社平工资、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什么区别?
答:(1)社平工资是社会平均工资的简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使用的社平工资指黑龙江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值。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使用省社平工资或者市社平工资。
(2)缴费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工资。
(3)缴费基数是指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乘积为社保费金额。
(4)在实际申报中以养老为例,缴费基数是由缴费工资与规定允许范围内的社平工资比照产生的。即缴费工资在社平工资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以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以社平工资规定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以社平工资规定上限为缴费基数。
2.问: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缴费人参保方式有变化吗?
答:没有变化,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3.问: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社保费业务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费基数业务受理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本地区政策规定按月、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哈尔滨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4.问:缴费单位和个人需要先行至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特殊缴费业务有哪些?
答:共性政策类:
(1)补缴2024年4月以前属期社会保险费;
(2)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补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点之前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已灭失、社会保险登记主体仍存续,个人需补缴社会保险费;
(4)退役士兵补缴社保费;
(5)因政策性补缴等其他情形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性政策类:
(6)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跨统筹区缴费基数调整及个人补收;
(8)缴纳哈尔滨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
(9)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当地最低缴费年限,需要一次性缴齐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或按照统筹区政策不能一次性缴齐,按在职职工缴费方式继续缴纳到最低缴费年限的;
(10)补缴2024年4月(含)以后属期医疗保险费款,涉及如仲裁、法院判决等特殊补缴业务的。
5.问: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费率是多少?
答: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16%。职工本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费率为20%。
6.问: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证明如何获取?
答: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税务部门负责开具单位(不含职工)缴费证明;人社、医保部门继续负责开具单位、职工参保证明和权益记录证明。
7.问:缴费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益是怎样记录的?
答:缴费人成功缴费后,税务部门负责将信息及时反馈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以社保缴费上解时间作为权益记录时间。
8.问: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答: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等征缴方式保持不变。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