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4〕6号
哈尔滨金谷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号: 9123012757194421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4〕14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二不罚〔2024〕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4〕14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二不罚〔20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4〕14号
哈尔滨金谷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75719442166)
我局(所)于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3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木兰县木兰镇富民街开发区494栋1-4层1号)2011年6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线索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通过“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未缴少缴2012年6月至2018年3月属期土地使用税325,000.00元、2012年12月至2018年3月属期房产税432,367.29元、2011至2012年度相关属期印花税9,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逃避缴纳税款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内容为土地出让情况,用于证明你(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证据2: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竣工工程备案证1份、房屋所有权证存根7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取得房产的事实。
证据 3: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回函及金三系统截图,内容为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及房产税源信息、用于计算房产、土地应纳税款。
证据 4: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验资报告,内容为实收资本、用于计算印花税应纳税款。
证据5: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文书,内容为责令报税纳税资料,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用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已经通知你(单位)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税款
1.土地使用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2年6月至2018年3月属期土地使用税325,000.00元。
2.房产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5日)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政发〔2014〕19号) 第四条“纳税人自用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没有原值作为依据的,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实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确定。”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属期2012年12月至2018年3月属期房产税432,367.29元。
3.印花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国务院令第11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1年6月所属期纳印花税1,000.00元、2012年 3月所属期纳印花税1,500.00元、2012年8月所属期印花税6,750.00元,合计应补缴印花税9,250.00元。
以上应补缴税金合计766,617.29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征收项目 税款所属期 应补(退)税额
1.印花税 2011-06-20~2011-06-30 1,000.00
2.印花税 2011-08-01~2012-08-31 6,750.00
3.印花税 2012-02-01~2012-02-29 1,500.00
4.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2-06-01~2012-12-31 35,000.00
5.房产税 2012-12-01~2012-12-31 6,755.74
6.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01-01~2013-12-31 45,000.00
7.房产税 2013-01-01~2013-12-31 81,068.86
8.房产税 2014-01-01~2014-12-31 81,068.86
9.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4-01-01~2014-12-31 60,000.00
10.房产税 2015-01-01~2015-12-31 81,068.86
11.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5-01-01~2015-12-31 60,000.00
12.房产税 2016-01-01~2016-03-31 20,267.21
13.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01-01~2016-03-31 15,000.00
14.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04-01~2016-04-30 5,000.00
15.房产税 2016-04-01~2016-04-30 6,755.74
16.房产税 2016-05-01~2016-05-31 6,755.74
17.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05-01~2016-05-31 5,000.00
18.房产税 2016-06-01~2016-06-30 6,755.74
19.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06-01~2016-06-30 5,000.00
20.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07-01~2016-07-31 5,000.00
21.房产税 2016-07-01~2016-07-31 6,755.74
22.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08-01~2016-08-31 5,000.00
23.房产税 2016-08-01~2016-08-31 6,755.74
24.房产税 2016-09-01~2016-09-30 6,755.74
25.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09-01~2016-09-30 5,000.00
26.房产税 2016-10-01~2016-10-31 6,755.74
27.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10-01~2016-10-31 5,000.00
28.房产税 2016-11-01~2016-11-30 6,755.74
29.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11-01~2016-11-30 5,000.00
30.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12-01~2016-12-31 5,000.00
31.房产税 2016-12-01~2016-12-31 6,755.74
32.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01-01~2017-01-31 5,000.00
33.房产税 2017-01-01~2017-01-31 6,755.74
34.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02-01~2017-02-28 5,000.00
35.房产税 2017-02-01~2017-02-28 6,755.74
36.房产税 2017-03-01~2017-03-31 6,755.74
37.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03-01~2017-03-31 5,000.00
38.房产税 2017-04-01~2017-04-30 6,755.74
39.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04-01~2017-04-30 5,000.00
40.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05-01~2017-05-31 5,000.00
41.房产税 2017-05-01~2017-05-31 6,755.74
42.房产税 2017-06-01~2017-06-30 6,755.74
43.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06-01~2017-06-30 5,000.00
44.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07-01~2017-07-31 5,000.00
45.房产税 2017-07-01~2017-07-31 6,755.74
46.房产税 2017-08-01~2017-08-31 6,755.74
47.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08-01~2017-08-31 5,000.00
48.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09-01~2017-09-30 5,000.00
49.房产税 2017-09-01~2017-09-30 6,755.74
50.房产税 2017-10-01~2017-10-31 6,755.74
51.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10-01~2017-10-31 5,000.00
52.房产税 2017-11-01~2017-11-30 6,755.74
53.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11-01~2017-11-30 5,000.00
54.房产税 2017-12-01~2017-12-31 6,755.74
55.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12-01~2017-12-31 5,000.00
56.房产税 2018-01-01~2018-01-31 6,755.74
57.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01-01~2018-01-31 1,666.67
58.房产税 2018-02-01~2018-02-28 6,755.74
59.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02-01~2018-03-28 1,666.67
60.房产税 2018-03-01~2018-03-31 6,755.73
61.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03-01~2018-03-31 1,666.67
合计 766,617.29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325,000.00元、房产税432,367.29元、印花税9,250.00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木兰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二不罚〔2024〕2号
哈尔滨金谷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75719442166):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木兰县木兰镇富民街开发区494栋1-4层1号 )2011年6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线索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单位)通过“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未缴少缴2012年6月至2018年3月属期土地使用税325,000.00元、2012年12月至2018年3月属期房产税432,367.29元、2011至2012年度相关属期印花税9,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逃避缴纳税款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内容为土地出让情况,用于证明你(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证据2: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竣工工程备案证1份、房屋所有权证存根7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取得房产的事实。
证据3: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回函及金三系统截图,内容为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及房产税源信息、用于计算房产、土地应纳税款。
证据4: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验资报告,内容为实收资本、用于计算印花税应纳税款。
证据5: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文书,内容为责令报税纳税资料,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用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已经通知你(单位)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上述行为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