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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再隆商贸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13:49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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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于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4〕5号

 

哈尔滨再隆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号: 91230104672103440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哈税强扣〔2024〕10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哈税强扣〔2024〕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哈税强扣〔2024〕102号

 

哈尔滨再隆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4672103440E):

鉴于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小区101栋8号商服) 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经催缴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月18日起从你(单位)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209********4408)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款(大写):玖佰肆拾肆元叁角肆分(¥944.34)

     金(大写):零元整(¥0.00)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计(大写):玖佰肆拾肆元叁角肆分(¥944.3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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