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4〕5号
哈尔滨再隆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号: 91230104672103440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哈税强扣〔2024〕10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哈税强扣〔2024〕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哈税强扣〔2024〕102号
哈尔滨再隆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4672103440E):
鉴于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小区101栋8号商服) 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经催缴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月18日起从你(单位)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209********4408)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玖佰肆拾肆元叁角肆分(¥944.34)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玖佰肆拾肆元叁角肆分(¥944.3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