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税三稽税通 〔2024〕2号
大庆悦达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230603MA199L265F ):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相关制度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3月5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大庆悦达纺织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230603MA199L265F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向阳村朝阳堡屯 (实际未找到该地址)
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
1、 姓名:王实生;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232321********2533
2、 姓名:单连平;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232303********3218
3、 姓名:李长飞;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412727********507X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金额313.16万元,税额53.24万元;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41份,金额397.48万元,税额51.67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给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