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23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4年5月31日前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并进行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
5.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