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年一度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做好2023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指的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行为。
(一)申报主体
1.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上述纳税人2023年度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虽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三)申报期限
法定的申报期限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一致。
如受特殊因素影响,延长上述期限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为准。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关联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注意事项
1.据实填报
纳税人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如实填报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共22张表格(含《国别报告》中英文各3张)。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特别提示:2023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无需进行关联申报。
2.国别报告的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如有企业需要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时限要求
由于法定的申报期限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一致,并且只有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之后才能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时间以免延误。
二、同期资料
(一)同期资料类型
同期资料包括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请纳税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定,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文档, 因此存在同一个纳税人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二)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三)需要准备本地文档的企业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5.纳税人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2023年度亏损的,无论是否达到上述4项条件,均应准备本地文档。
(四)需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五)准备与提供期限
1.准备期限
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如受特殊因素影响,延长上述期限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为准。
2.提供时限:
(1)纳税人可以在同期资料准备完成之后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2)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六)豁免规定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三、税务风险提醒
(一)行政处罚
符合条件应当进行关联申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核定征收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附:参考资料
本《提示》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九)款(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