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基层动态

按图索骥:两次股权转让背后的涉税谜团

——揭露自然人股东宋长生股权转让少缴纳税款真相

发布时间:2025-10-3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少缴纳税款案件。经查,涉案人员宋长生在2022年4月和2023年5月分两次转让其持有股权,未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共计148.66万元。对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2.0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举报线索牵出股权转让疑点

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关于自然人宋长生“股权转让未申报纳税”的举报线索。检查人员立即开展初步核查。

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宋长生曾持有双鸭山市宝清县某煤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但经历数次变更后,已不再持有该公司任何股份。税务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宋长生在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涉税风险突出,随即开展立案调查。

深入调查揭开交易真相

检查人员首先赴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该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股权变更资料。登记信息显示,2022年4月,宋长生将其持有的49%股权分别转让给赵某和马某,从此完全退出该煤业。

调查初期,检查人员尝试联系当事人宋长生和赵某,但二人均因年事已高且长期外地就医,难以配合调查,经检查人员耐心讲解税收政策和法律责任后,宋长生愿意配合调查,并委托授权另一位股权受让人马某,全权负责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相关事宜。

检查人员迅速调整检查方向,与马某取得联系,要求如实说明情况。马某表示,其与宋长生是亲属关系,2022年4月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代持行为,宋长生仍为实际股东和控制人,且马某并未支付任何转让价款。随着调查深入,检查人员进一步了解到,马某已将代持的宋长生股权全部转让给上海某公司,所得价款实际归宋长生所有,并主动提供了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

检查人员随即调取相关人员的资金流水,结合双鸭山市宝清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账册等资料进行比对分析,最终还原了交易全貌。经查明,宋长生的49%股权实际上经历了两次实质性的转让:第一次在2022年4月,宋长生转让部分股权给赵某用于抵偿前期二人之间的债务,因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明确转让价格,经检查人员核查双方资金往来流水,最终以前期借款本金认定其股权转让收入;第二次在2023年5月,宋长生通过马某将其代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上海某公司。

依法处理彰显执法公正

经查实,宋长生先后两次股权转让收入均未依法依规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检查组对其讲清相关政策法规及违法后果,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宋长生对稽查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表示接受、没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宋长生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2.0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