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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深化数据应用 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

发布时间:2025-11-21 10:30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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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效能,是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维护税收公平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若要实现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从“被动追征”到“主动防控”、从“经验判断”到“智能决策”的根本性转变,需持续深化数字技术的应用,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

为提升个人所得税申报率,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个人转让股权信息交互。以黑龙江省为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在税务部门办理个人股权转让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后,税务部门及时将待查验的关键信息录入外部信息交换系统供经营主体登记部门登记查验。通过一致性查验的,经营主体登记部门予以变更,并将完成变更的股权登记信息推送税务部门复核。

尽管股权信息交互机制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办税效率,但税务部门在有效提升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效能方面,仍然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信息比对不对称。由于税务部门与市监部门信息共享不够充分,可查验的关键信息项仅包含转让双方、被投资企业等有限信息,个别纳税人利用信息差签订“阴阳合同”。由于两部门对股权转让概念理解不一,导致转让行为在两部门的认定结果不同。例如,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股权转让的部分撤资行为,在市监部门不需要通过平台查验,纳税人可直接变更股权,导致税款流失。此外,与涉及股权转让的公安、民政、法院、股权交易中心、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渠道未打通,基层税务部门获取数据困难,影响后续管理。

核定方法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企业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况。《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是,在净资产核定法中,中介机构评估报告质量参差不齐,评估金额偏低;类比法缺乏同类行业企业参照范围、浮动比例等具体标准,区域差异较大;“其他合理方法”无明确界定,基层税务部门执行中易引发执法风险。例如,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中,企业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价格为10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按规定需要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由于企业财务报表数据不实,存在隐藏资产、虚增负债等情况,净资产核定准确性并不高。

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市监部门没有将股东信息变更分为股权转让、增资、撤资、减资,需税务部门人工筛选有用信息,过程耗时费力。外部门采集的股东信息与税收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且企业财务报表乱报、虚报、数据缺失现象较为普遍,影响股权转让计税准确性和风险预警有效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三方面强化数据应用,提升股权转让交易个人所得税征管效能。

拓展信息获取渠道。打破信息孤岛,整合市监、公安、民政、法院、股权交易中心等多部门数据,构建统一共享平台,实现“一件事一次办”。税务部门借助多方数据共享平台,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按等级进行风险识别,精准推送,加强对高风险事项的风险分析,明确各环节、各业务办理流程,严格“事前管理、事中查验、事后复核”全流程监管,提升征管质效。

优化收入核定方法。构建动态估值模型,整合行业市盈率、可比交易数据、无形资产等参数,实现智能核定;允许税源管理部门在系统参考值基础上人工微调,规定具体的收入调整范围。建立股权等资产评估机制,参照目前存量房评估机制建立适用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资产的评估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机构实行“黑名单”管理,提升评估公信力。

强化数据质量监管。利用大数据深度挖掘企业财务、经营、行业数据信息,动态监控股权变化,及时调整计税依据。推广股权转让资料预受理功能,先审核后申报。引入人工智能文本分析,自动识别对赌协议、代持条款等关键内容,校验合同与申报数据一致性,建立智能预警机制,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应对。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刊发于11月19日《中国税务报》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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