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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伊税稽处〔2024〕19号

发布时间:2025-03-10 10:06 信息来源:伊春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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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700592733901E)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新兴社区物贸商厦综合楼二层0249号精品屋)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2020年-2022年存在大量销售额未入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2020年少计销项税额1,753,470.06元;2021年少计销项税额1,263,738.60元;2022年少计销项税额1,566,509.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2020年增值税1,737,120.28元,2021年增值税1,235,383.50元,2022年增值税1,635,811.49元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电子数据出自企业电脑商联商睿后台系统中提取,用于证明企业真实的销售数据;

证据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复印件,内容为企业销售收入情况,企业申报表内容为企业申报情况,用于证明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收入的事实;

证据3:《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凯玛特财务负责人、凯玛特财务人员、收银员、联营商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用于证明凯玛特超市增值税纳税义务;

证据4:凯玛特超市百姓店收银系统销售额进入凯玛特超市对公账户的资料复印件、《凯玛特收银明细统计表》,用于证明超市收银收入为黑龙江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的收入。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之规定,以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你单位存在少申报缴纳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21,598.42元,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6,476.85元,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7,253.4元的违法事实。

3.教育费附加方面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及《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之规定,以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你单位存在少申报缴纳2020年教育费附加52,113.61元,2021年教育费附加37,061.51元,2022年教育费附加24,537.17元的违法事实。

4.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第一款及《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之规定,以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你单位存在少申报缴纳2020年地方教育附加34,742.41元,2021年地方教育附加24,707.67元,2022年地方教育附加16,358.12元的违法事实。

5.企业所得税方面

(1)你单位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是按开票金额申报收入、按收入扣除利润百分比结转成本,均不符合客观事实、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规定。经本次检查,你单位2020年自营收入4,800,951.09元,其他业务收入1,719,066.46元,支付工资、费用、查补税金共计3,693,432.93元,以前年度亏损1,028,792.5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797,792.09元;2021年自营收入4,517,236.03元,其他业务收入1,420,408.97元,支付工资、费用、查补税金共计3,584,403.99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353,241.01 元;2022年自营收入4,682,070.92元,其他业务收入1,313,370.09元,支付工资、费用、查补税金共计3,319,056.4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676,384.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13号公告)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129,779.21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160,324.10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108,819.23元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企业提供电子数据出自企业电脑商联商睿后台系统中提取,用于证明企业真实的销售数据及区分企业自营产品、代销产品的销售金额;

证据2:《黑龙江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费用明细》《黑龙江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工资费用》、部分管理费用账和凭证复印件、部分销售费用账和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企业发生成本费用的支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四条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二)销售代销货物”你单位应补缴属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增值税4,608,315.2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你单位应补缴属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5,328.67元。

3.教育费附加方面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属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教育费附加113,712.29元。

4.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第一款:“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你单位应补缴属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75,808.20元。

5.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13号公告)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企业所得税398,922.54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增值税4,608,315.27元、企业所得税398,922.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5,328.67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伊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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