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嘉:(纳税人识别号:23101119630519153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单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牡税稽罚〔2025〕7号,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牡税稽罚〔202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牡税稽罚〔2025〕7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1),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联系人:关伟华、刘海锋
联系电话:0453-6340032
税务机关地址: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街376号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牡税稽罚〔2025〕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
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