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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推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通告

2025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5-06-24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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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黑龙江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水平,优化境外旅客消费体验,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门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政策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2025年第9号)规定,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以下称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限额

境外旅客当日办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物品实退税额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

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

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离境退税商店,有意愿提供“即买即退”服务的,在与退税代理机构就预付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开通“即买即退”服务权限。

三、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办理流程

(一)商店开单预付

对在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选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的境外旅客,商店应当主动出示协议书,待境外旅客签字确认后,为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手续,通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即买即退开具”模块为境外旅客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现场支付给境外旅客与税款等额的预付金。

预付金为人民币,预付方式可根据旅客意愿选择现金或电子支付。

(二)离境海关物品验核

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的境外旅客,在离境时应当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验核。

(三)退税代理机构审核

境外旅客应将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提交给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旅客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退税事项,预付金视为已退税款;不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不再就该笔业务办理退税。

2.对旅客未履行协议书约定,超过承诺期限或未自指定口岸离境的,退税代理机构自旅客承诺离境期限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待旅客实际离境时,再由离境地退税代理机构按照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四)税务部门结算。退税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款结算。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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